菜单
🏠首页 🏛️作品 👥建筑师 🏢建筑机构 📰新闻动态
登录 免费入驻
📁 行业资讯

青海省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2026-03-09 ✍️ 编辑 📰 网络 ⏱️ 7 分钟阅读 👁️ 16 阅读
← 返回新闻列表

青海省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日前,《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指出,限额以下工程是指按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平方米)的各类房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其他行业作为主体工程附属配套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生产性工业类厂房的日常巡检维修,以及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乡村建设工程等不适用本办法。

监管原则

工作原则:主体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督导、社会监督。

工作机制:街乡吹哨、部门报到。

工作目标:构建网格化监管、智慧化赋能、社会化共治的管理模式,实现对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全覆盖、无盲区。

办法强调实行登记管理。

限额以下工程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包括:开工前信息登记、施工中巡查检查和执法处置、峻工后销项登记。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通过“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监管系统”向乡镇(街道)办理信息登记;项目峻工后3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告知完工情况,并通过线上办理峻工销项登记。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监管系统网址:http://js.qinghai.gov.cn/asite/cloud/index。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限额以下工程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办法明确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应当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并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施工单位,高风险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企业,鼓励优先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保障并按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加强统一协调管理,督促合规施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隐患和违规行为。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或改变使用功能影响安全的,须由有资质单位出具方案并施工,必要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落实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保护措施,动土前查明情况并制定保护方案。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必要时现场核查。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拆改前征求燃气企业意见,由有资质单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影响消防安全的须由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特殊建设工程须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鼓励委托监理或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管理。严禁将应限额以上工程分解为限额以下项目以规避监管。

施工单位:承接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依法依规施工,鼓励由有资质单位承包;开工前编制方案及安全措施,签署《安全管理承诺书》。

建立安全责任制、培训制及操作规程,保障安全资金投入,做好检查记录。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投保安责险,鼓励购买意外险。全员进行安全及消防培训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培训合格者上岗;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多职。实施封闭管理,设置围挡警示,控制噪声扬尘,规范处置废弃物,配备并督促正确使用合规防 护用 品;严格按规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严格危险作业管控,对吊装、动火、挖掘等危险作业编制专项方案,经审批确认条件后方可实施。严格动火内部审批,设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配备消防器材,保持安全距离,严禁交叉作业,遇火情立即疏散报警。安全标准

确保建材设备符合标准;涉及挖掘须与权属单位共定管线保护方案,严防破坏地下管线。

监理单位:承接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并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确保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加强隐患处置与报告,其中一般隐患责令施工单位整改;严重隐患责令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若施工或建设单位拒不整改/停工,须立即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

监管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全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及地方标准规范。依托省级平台建立限额以下工程安全信息登记系统,推动管理数字化。指导各级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将安全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并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本地区管理细则及制度。协调县(区)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开展业务培训及安全执法检查。结合监管需求及“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辖区安全监督抽查。定期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指导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并核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属地政府明确乡镇(街道)职责,协同开展管理工作,指导其进行信息登记、安全巡查及组织培训。对高风险项目实施开工前现场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严禁开工。组织开展日常及专业检查(参照标准记录表),提供技术支撑,及时处置隐患并管控风险。依法受理并核查处理投诉举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通报限额以下工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是限额以下工程信息登记服务的责任主体。提供开工信息登记服务,核实申报材料完整性,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及禁止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巡查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对拒不整改者,及时函告主管部门处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引导建设及施工单位依法合规施工。若自身无能力履行上述职责,确保由县级部门协调明确其他承接主体,保证职责不落空。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限额以下工程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违法及问责处理。

事故追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依规开展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职问责: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若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将依法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限额以下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检举、控告、投诉。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通过12345、12350热线等渠道积极参与限额以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至2030年11月19日止。